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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放在公共區域的花被偷摘,摘的人算犯法嗎? [打印本頁]

作者: matcat99    時間: 2021-4-20 08:46 PM     標題: 放在公共區域的花被偷摘,摘的人算犯法嗎?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母親自從搬來現在住的社區以後,有將門口的一片花圃(距離大約10多公尺)認養下來。

沒認養前那片花圃是都沒有人在管的,可以說算是雜草叢生,認養的時候是有跟管委會申請的,也是有通過的,現在總共3家在照顧那片花圃。

那為了花圃好看,我的母親有買了很多的花盆栽回來種,從花苞甚至是只有球株的時候就開始種了,目前有位住戶,去年母親節的時候才被我媽現場抓包偷剪玫瑰,我媽想說算了,但是今天早上去看,我媽又發現被偷剪了一支白色估停,剛剛才跟那位住戶吵完架,本來是想說她下次又摘的話就要請社區總幹事處理的,結果馬上就請了XD

吵了也沒有結果,想說上來PO文問問看大家,請問有哪條法條可以做依據的?雖然說是認養公共區域的花圃,但是那些花、盆栽,都是我們自己掏錢去買的,已經好幾次了,不想息事寧人,她也在那邊大聲讓讓要告去告,甚至揚言"讓你三天消失",好家在有錄影,哈哈。

以上,想請問版上的大大有沒有哪條法律可以用的呢?(我確定後面那句消失應該是可以告她威脅吧XD?)

作者: 礁溪伊莉    時間: 2021-4-20 10:44 PM

社區公共區域,
理論上是所有住戶有權使用的空間,
地上物品的使用與管理,
必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規範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有住戶,
損害公用部分設施景觀,
管委會可向該住戶要求賠償修繕復原~

如該住戶執意不願賠償修繕,
管理委員會得依,
民法第184條、第19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38條,
向該住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通常會由社區管委會, 先寄出"存證信函", 正式公告在社區佈告欄)

民法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8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

作者: alan5467    時間: 2021-6-17 10:29 PM

本帖最後由 alan5467 於 2021-6-17 10:33 PM 編輯

樓上回答對了一半,
即便是管委會的公共財產,例如垃圾袋、盆栽、甚至包裝用的瓦楞紙箱,其所有權都是屬於管委會。
然原Po所述,所認養之花圃屬於約定使用(假設是種菜也是你們三戶可以採摘),但是擁有權仍屬於管委會。
其他鄰居竊取、偷摘,就構成竊盜罪(這是刑事的公訴罪),2016年有婦人只是拿人家店門口的紙箱,買了三塊錢,也被判拘役十天。
所以要遏止這個鄰居,要用竊盜罪去告。至於他後面說的“要讓你三天內消失”足以讓人心生畏懼,可以再用恐嚇罪提告。
其結果,不在他會被判多久,而是竊盜、恐嚇罪的前科會一直跟著他。

作者: Euri    時間: 2021-6-18 02:27 PM

算,就算市郊的鳥都是屬政府的,打下來吃都是盜取政府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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